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律       师:蒋远帅

联系电话:15062556688

电子邮箱:251650852@qq.com

执业证号:13205202010269409

联系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09号国际金融大厦26层

所属律所: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人身损害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等各类民商事纠纷及非诉业务

新闻中心

最高法再次确认:借款利息达到超过LPR四倍,约定的律师费等应否支持?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5/11 16:56:56 人气:257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
029 问: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相反,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之内,不应再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此类费用,性质上均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之内。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最后,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下一个: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民商事裁判规则
蒋远帅律师

联系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09号国际金融大厦26层

联系电话:15062556688

电子邮箱:251650852@qq.com

执业证号:13205202010269409

所属律所: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理念:尊重事实、崇尚法治、专业服务、精益求精。

反馈类型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讯、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

友情链接: 备案号:苏ICP备2022016707号-1 技术支持:仕德伟科技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