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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被告注销了公司,债权人如何救济?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5/12 8:27:49 人气:313
原创 张律师 十点法律人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告公司欠款,案件胜诉之后,被告却已经偷偷注销了,执行不到款,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该怎么办?下面笔者结合经办的案例谈谈被告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债权人权益。
赵先生因与深圳某科技公司《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向深圳宝安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该案公告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在案件开庭后判决作出前,赵先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科技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变更记录显示2018年11月23日组成了清算组,郭某为清算组负责人,田某为清算组成员,公司已于2019年2月13日注销,是该案开庭前一天,赵先生随即向法院申请追加本案清算组成员为共同科技公司,但法院拒绝追加。后法院判决由科技公司向赵先生返还技术转让费45500元,支付违约金9100元。在判决生效后赵先生即向贵院申请执行,该案因未查询到科技公司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案件虽取得胜诉,但公司已经注销,无法执行得到回款,使得判决书成为“空头支票”。赵先生带着疑问找到我,希望能帮助他收回款项,接受赵先生委托后。我立即查阅案卷及该公司的工商内档,发现公司在注销的过程中,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并没有书面通知赵先生申报债权,也没有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根据技术转让合同可知公司在江门鹤山及广州番禺均开展了业务科技公司的营业地域范围在整个广东省范围内,因此注销公告应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明显为了逃避公司债务而恶意注销。该公司恶意注销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我们以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以郭某、田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的两个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保全了两被告名下的财产。法院受理后,郭某、田某主动联系赵先生,希望通过和解还款,了结此案。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赵先生分期拿回了80%的款项,最终达成起诉目的,和解撤案。

上述案例虽然是通过和解结案,但对同类案件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其实,为了防止公司恶意注销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对公司注销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除分立、合并外,公司注销前都要经过依法清算。但很多时候,公司为逃避债务,并未依法进行清算。那么,如何区分依法清算注销和未依法清算注销?


依法清算注销

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经依法清算再注销。有限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依法完全履行清算职责,比如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通知、公告债权人(包括涉及仲裁、诉讼的待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提出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公司清算注销前,以公司名义为当事人,但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若诉讼期间,公司完成注销,意味着公司“死亡”,不能再以公司作为诉讼参加人,那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如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3项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如果诉讼中,公司已经注销,但是有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会依职权或依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将权利义务承受人列为被告,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如果不能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院会中止诉讼,待确定好权利义务承受人后,依职权或依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再恢复诉讼;如果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不参加诉讼的,法院会终结诉讼。
关于谁是权利义务承受人?除了破产原因导致公司终止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终止的,公司是有能力清偿债务的,而且公司注销后,最终的受益人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权利义务承受人一般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未依法清算注销

即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是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三是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的公司明知道自己可能有涉案债务(比如:启动诉讼程序后,法院会向被告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证据、开庭通知等材料,被告公司应该知道自身存在待确定的债权),但清算时,清算组未及时向债权人通知、公告清算注销事宜,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这必然属于未依法清算。
这种“偷偷”注销公司的情况很常见,很多公司股东误以为注销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债务,实则不然,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公司债务的消灭。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具体来看:
1、以清算组成员为诉讼主体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诉讼主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在公司登记机关承诺的第三人为诉讼主体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诉讼中,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的第三人。但是实际司法审判中,公司注销后,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诉讼,让原告另行提起诉讼。原告再诉讼时,被告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诉讼请求基础变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虽然注销意味着公司已经“死亡”,但并不免除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如果公司注销,但有遗漏的债权未清理完毕,债权人可变更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以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主张自己的债权。律师提醒:以注销公司而规避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注销公司后,未清偿的债务还是需要清偿,是逃脱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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